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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诚信档案应成为社会信用导向标

发布:2017-08-14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诚信不只是公务员个人之事,政务诚信建设不只是公权机关的内部事务,公务员诚信档案也不是仅供公权机关内部掌握和使用的数据信息。当前要畅通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公务员诚信档案的透明度。
  今年以来,山东、湖北、福建、辽宁、甘肃等地出台加强政务诚信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文件,提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探索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如山东省近日印发文件提出,把公务员个人档案填写登记情况、个人事项报告查核情况、廉政记录情况、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情况等列入诚信记录范围;甘肃省要求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多地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完善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反映了十八大以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势所趋。从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到去年6月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意见》,部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再到去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等,我国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已从调研论证阶段进入探索实施阶段。继山东、湖北等地出台相关文件后,其他地方的政策措施也将陆续出台并落地实施。
  公务员是国家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机关的工作人员,从事政府管理、执法司法、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工作,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诚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履行公职、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能。因此,对公务员诚信的要求应当高于社会普通水平,对一般社会成员来说可以“从宽”要求的一些事项,对公务员来说就必须提高标准“从严”要求。比如,江苏宿迁把公务员八小时内外的工作与生活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全程记录公务员社会交往中的各种良好表现和不良表现,体现了“严以律官”“从严治官”的政务诚信建设原则。
  建立公务员失信惩戒机制,也要体现对公务员要求更高、标准更严、惩戒更有力的原则。公务员如果在报告个人事项以及履行公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自当按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进行问责追究,涉及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如果在一般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即便这些失信行为与其公务员身份无关,依法依规对这些失信行为进行的追责惩戒,也应当比一般社会成员要求更高、标准更严、力度更大。这样做不是对公务员的“歧视”,而是发挥政务诚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表率作用的必然要求。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还要有利于开展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权利监督推动政务诚信建设的积极作用。公务员诚信不只是公务员个人之事,政务诚信建设不只是公权机关的内部事务,公务员诚信档案也不是仅供公权机关内部掌握和使用的数据信息。当前的一项关键工作,就是要畅通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公务员诚信档案的透明度。
  公务员诚信档案建设是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务诚信的主体和载体,公务员诚信行为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有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务员诚信行为标准应当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失信惩戒也应当比一般社会成员更严,从长远看,今天公务员诚信的标准和要求,明天或许就能成为一般社会成员可望而可及的目标。把公务员诚信档案打造成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示范田、导向标,我们的社会信用建设将焕发出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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