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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过失犯罪心理的剖析

发布:2022-09-26 12:47:3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北京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过失犯罪心理的剖析已公布。北京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整理如下:
  一、案情速览
 
  案例1:女子车某莎通过货拉拉叫车搬家,跟车途中坠车重伤身亡,接单的货拉拉司机周阳春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被判缓刑,此事引发广泛关注。面对这样的案件判定结果,被告周春阳不服提出上诉,司机能否预见车某莎跳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法院认为,周阳春发现了车某莎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莎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莎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莎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中秋佳节之时,一对父母因为打牌的原因,把小孩留在车上好几个小时,最后小孩因为窒息死亡的案件同样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二、知识简析
 
  那过失心理如何认定?作为老百姓的我们,现实中常见的活动中要如何避免发生此类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对过失心理进行准确认知。特别是在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中,出题人常常也以案例情形来考查过失犯罪。因此,对于这一知识点,学员朋友们需要充分理解与把握。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如护士打青霉素之前做皮试),或先行行为引起的要求(如打开煤气罐应记得关掉等),或是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如环境的要求等)。本文中,父母对于将孩子放车里被活活闷死,基于监护职责抑或是先行行为引起的要求,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即在认识上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当事人凭借其多年经验或自认为不会发生不好结果等。本文中,周阳春发现了车某莎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莎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亦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以上我们分析了过失犯罪的心理,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中,考查过失犯罪的频率是比较高的,需要重点理解与掌握。
 
  三、试题练习
 
  (单选)刘某开车时,看到前方有老太太横穿人行道,他因觉得距离远、撞不到,就没有减速,结果把老太太撞死了。刘某的心态属于: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公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了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题目中,刘某已经预见到了前方有老太太过人行横道自己不减速是有危险的,仍然自信觉得距离远、撞不到,其内心并不想撞死老太太,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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