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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应用文函指导

发布:2025-05-13 08:44:0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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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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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技巧方法案例
 
  从国考申论可以看出考试更加注重考查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考生实际工作能力的检验,更贴近机关日常工作的实际,应用文考查的比重加大,这对于考生具有一定指向性,考生要重点培养应用文写作能力,为了让考生对各类应用文写作有全面、深入了解,小编特对各类应用文写作进行详细说明,本文讲的是:
 
  一、函的涵义和特点
 
  【涵义】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特点】
 
  (一)平等性和沟通性
 
  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在双方不是隶属关系的时候,也不能使用请示和批复,只能用函,并且姿态、措辞、口气也跟请示和批复大不相同,也要体现平等性和沟通性的特点。
 
  (二)灵活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二是格式灵活,除了国家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
 
  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通知与函混用:通知与函的区别是:通知只限于上级机关对所隶属的下级机关使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业务上有领导、指导关系也可以用通知),而函是在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使用。所以,通知作为下行文,据有“告知性”,而函作为平行文,更多的是询问与商洽,二者行文关系不能混淆。若把通知发到不相隶属的单位,误用上级对下级的语言,告知任务,那就越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是失礼的做法;若把函发到下属单位,误用对兄弟单位的商洽性语言告知任务,这就是放弃了自己的职权。只有明确行文关系,才能使通知、函正常发挥作用。
 
  二、函的基本类型
 
  函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
 
  (二)按发文目的分,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
 
  (三)按内容和用途分,可以分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
 
  三、函的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1.标题和主送机关
 
  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
 
  2.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等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说明发文的缘由。
 
  (2)主体。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主要说明致函事项。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3)结语
 
  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3.结尾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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